贵港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公开征求《贵港市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贵港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公开征求《贵港市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 2024-04-09 22:58:27 |   作者: 上海五星体育在线高清直播

贵港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公开征求《贵港市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预防和

  贵港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公开征求《贵港市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预防和减少电瓶车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瓶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市真实的情况,市消防救援支队起草了《贵港市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通信地址: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1376号贵港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科,邮编:537100,并在信封上注明“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电瓶车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瓶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电瓶车(含电瓶车蓄电池)生产、销售、改装、行驶、停放、充电、回收等影响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瓶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 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有效遏制电瓶车火灾事故,提升城市公共安全保障支撑能力。

  第四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瓶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五条 电瓶车生产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自行车的防火性能、阻燃性能、电气安全等方面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 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禁止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

  第七条 严禁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擅自改装原厂配件、外设蓄电池托架、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将回收车辆配件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等行为。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第八条 属于危险废物的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其所有人应当送交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或者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后,送交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 鼓励生产、销售符合标准的换电电动自行车,在全市范围内科学合理布局换电柜,推广电动自行车换电模式。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5/T1553—2017)等有关技术标准和下列要求: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模应当按照单位、小区或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可容量建设,并配备能够满足充电需求数量的充电设施。

  (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在室外,使用不燃材料搭建。对不具备室外设置条件,毗邻建筑设置或设置在建筑内部的停放充电场所,采用实体墙与其他功能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墙上不可开设门窗洞口。鼓励设置简易喷淋、独立式感烟探测器、消防软管卷盘、电气火灾监测、灭火器、智能感知报警等技防措施。

  (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所,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车通道、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并按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四)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线路应当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充电装置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商业区、居民住宅区、工业集中区、办公集中区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建、增建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商业区、居民住宅区、工业集中区、办公集中区、群租房密集区、劳动密集型厂区、村民自建区等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和标准的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一划定一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电瓶车临时停放点、充电设施,集中管理。

  (一)在建筑物内的首层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区域,以及没有防火分隔的室内区域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标准层二楼以上建筑物专有部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三)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劝阻、制止违规在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报告。

  第十四条 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结合乡村振兴、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以及纳入党建引领、为民办实事等惠民利民事项,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参与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告。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生产、流通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相关技术标准,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生产厂家、销售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无厂名厂址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或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擅自改装行为,严把电瓶车产品质量源头关。

  自然资源部门在新建居住项目的规划管理中,应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有关要求,合理确定电瓶车停车配建指标及充电控制设施配建比例要求。在新建、改建电瓶车停车场项目规划土地审批上,提供支持和保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动电瓶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智能安全充电设施,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结合老旧小区(危旧房)改造,逐步规范电瓶车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指导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公安部门应依法加大涉电瓶车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全面落实电瓶车登记管理制度,对实车技术参数与目录公布参数不相符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注册。

  公安派出所应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消防救援机构应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加强对电瓶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法查处违规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造成人员死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电瓶车火灾事故,按要求开展延伸调查,严格责任倒查;加强电瓶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电力部门应做好电瓶车充电设施电源接入保障工作;定期对所属资产的电动自行车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消除供电隐患,对用电单位和个人违规拉线充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予以制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发挥综治工作平台作用,将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纳入日常工作范畴,组织发动基层网格力量清理居民楼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应急管理部门应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范畴。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和网络餐饮快递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外卖、快递企业,配合建筑场地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充电设施建设工作,严格落实集中充电等安全措施。

  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平台企业利用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加强换电柜消防安全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人民防空等,以及其他具有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电瓶车使用较多的外卖等即时配送平台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优化改进平台算法,强化骑手通行安全和车辆停放充电安全教育,保障骑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利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严重超速车辆并督促整改,有效预防和减少电瓶车交通、火灾等各类事故。

  第十七条 公安、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强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瓶车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责管理其服务的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应对电瓶车固定充电设施及消防设 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统一管理,保证其完好有效。

  未设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城中村等居民区,由各村(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统一明确该居民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瓶车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加强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发现电瓶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应向消防救援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管理单位反映处理;鼓励通过“12345”电话举报电瓶车违规停放充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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